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文章类型:  居家养老信息化

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54号)文精神,现就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9年1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二)第二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4月-2010年9月)。
  (三)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
  1、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试点社区(村)都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组,组织协调指导组在社区(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两委”分管社会口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服务机构、专业组织、志愿者(义工)组织、老年人协会、社区(村)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试点社区(村)要选派一名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试点村要选派一名熟悉、热心老龄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民政、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组与站(点)内其他内设组织的职责应列表上墙。省、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村)由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统一挂牌。
  2、设立服务窗口。城市社区、岛内“村改居”社区要在社区工作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农村社区(含“村改居”社区)也应在办公场所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三类。试点社区(村)可先对以下不同情况的老年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报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1)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帮助的老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的老人。(2)居家养老低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享受生活费补助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定补的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享受定补的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享受定补的矽肺病救济对象及8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3)居家养老有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需要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4、明确服务项目和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有: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医疗服务(含应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法律服务、文体服务和精神心理服务等。每个服务项目(免费除外)都要标明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写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协议)》中。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项目,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社区和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5、遴选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负责选择确定本辖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有资质、服务功能齐全、诚信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和服务人员。同时可推荐社区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充实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拓展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不守信、管理不规范、老年人意见大、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清退。
  6、建立审批、监管、考评机制。试点社区(村)对辖区内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应及时进行评估核实,符合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应张榜公布,居民无意见后报街(镇)审批,并报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备案。试点社区(村)和街(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申请、评估、审核、审批和有偿服务对象办理时限的工作规程。街(镇)负责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试点经费拨付、使用、结算则按现行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同级监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市、区的抽查,同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社区事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7、整合社区资源,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在服务设施方面,政府兴办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无偿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在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方面,要充分发挥同驻共建单位和各级各类服务机构、专业组织、志愿者组织、邻里帮扶小组等积极性和优势,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多功能多元化的服务。
  (二)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巩固提高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成效。
  要紧紧围绕第一阶段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服务机制、监管机制、考评机制等,由试点社区(村)进行自评自查,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进行点评,由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进行阶段性工作小结,并将材料报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市里将在适当时候选择工作有成效、有特色、进展快、具有典型意义的社区(村)召开现场会,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确保省、市试点社区(村)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第三阶段的主要任务:考评验收和总结表彰。
  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要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检查考评各区,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考评组负责检查考评辖区的街(镇)社区(村)。各级检查考评的重点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效果如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结算是否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度如何;老年人满意度如何等。在对试点社区(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考评验收后,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区也可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
  (一)各区应参照本意见和《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参照范本》,根据各区的实际,制定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
  (二)离休干部(含“5·12”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与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无偿(低偿)对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准入退出监管以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经费预算等按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四)关于试点社区(村)工作经费:省试点社区(村)每个3万元,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转市老龄办拨付。市试点社区(村)每个先安排2万元,由市民政局拨付。省、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硬件设施建设补助和适当的工作经费。
  (五)各区应推选一至两个社区(村)作为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村),并给予经费支持。同时对省、市试点社区(村)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发布日期:2014-02-12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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