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文章类型:  居家养老信息化

各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
  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办等10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神,在城镇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老年人的好评。为加快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是养老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65.0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0.31%,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4.5万人,城市空巢老年人比例达到40%以上,农村达到21%,城镇“三无”老人1700余人。由于家庭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不足,庞大的老年群体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强。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能老人、困难老人有尊严、体面地生活,是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和服务条件,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传承孝德文化;有利于解除子女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和社会和谐;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合理调整服务业结构,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改善民生、健全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构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政策保障为支撑、社会化运作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采取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之间搭建起功能互动的养老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使居家老年人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服务,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2010年,在全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其中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两区和吴忠市利通区城镇社区实现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2011年,市辖区和县(市)政府驻地的城镇社区实现全覆盖,并向农村社区延伸。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到2012年,全区所有城镇社区、30%的农村社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现服务人群的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医、助浴、助行、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洗涤保洁等服务,不断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2、坚持以变求新。改变传统思维模式,以新理念、新举措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适合于当地实际的发展模式,不拘一格,突出特色,在发展中求变,在创新中获取活力和动力。
  3、坚持因需所设。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梳理,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立助老餐桌、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服务项目,并开展相应的服务,避免千篇一律,样样俱全。
  4、坚持因陋就简。各地要从现有条件和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出发,充分挖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租赁、借用等方式建立不同类型、富有不同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满足老年人居家照料的同时,向社会其他人员提供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自治区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定,对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市、县(区)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经费筹措以及服务机构评估和年审等工作;各街道(镇)、社区(村)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作用,着力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
  2、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站、社区“残疾人康复室”、社区青年之家、职业康复机构、社区医疗卫生站、社区文化站(室)、困难职工帮扶中心、“5189000”社区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全方位服务;开发利用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网点、各类社团组织等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同时,拓展县(市、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会福利院、社会办养老机构功能,改善、提升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向社会老人提供寄养代养、日间托养、家庭护理、配送餐等服务。
  3、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服务机制。通过选拔、招标和加盟服务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企业通过签约、资金扶持等方式,纳入当地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并享受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改善服务设施
  1、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争取政府的支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城乡社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星级社区的评定,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功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社会公益组织利用闲置房屋,建立的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为主体的养老服务设施,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争取当地政府给予水、电、暖、开办费等方面的扶持,鼓励社会力量为居家养老服务做贡献。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服务设施。各地兴办的各类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公寓、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应增加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应优先并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参加各种活动的需求。
  3、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因需所设、因陋就简的原则,采取多方筹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站。2010年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站达到200个,2011年达到300个。2012年,全区城镇社区普遍建有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站,30%的农村社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4、建立宁夏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形成集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救助和服务方式为一体的服务网络。2010年上半年建成宁夏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下半年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运行,并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辐射。2011年扩展到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2012年扩展到五市所辖区及县(市)政府驻地的城镇社区,并向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延伸。
  (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化服务队伍。老年人的服务呈现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需要有具备各种不同技能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无论是加盟企业,还是社区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高尚的品德素养,这样才能为居家老人提供人性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各地要商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2、建立社区助老员队伍。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办要争取当地政府按社区老年人数比例提供相应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专门招收社区助老工作员,并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与再就业工程相对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社区至少配备1名助老员,高龄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重度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适当增加。助老员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检查监督服务情况;负责政府、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回收、结算,并对低保金、高龄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各地应组织社区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给予适当补助,使低保家庭的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
  3、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辖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有计划、多形式、可持续的志愿服务。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的积极作用,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互助互帮活动。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并形成制度。
  (四)积极培育服务组织
  1、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餐饮、家政、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对新设立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3、积极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形成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鼓励慈善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社会捐赠、定向资助等形式向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
  (五)规范服务管理
  1、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检查监督等办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三者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考核体系。市、县(区)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相应的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标准,并按照个人申请、社区申报、街道初审、评估小组评定的程序,开展老年人评残工作,通过评估准确界定残疾级别。同时,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经济负担能力等,为确定申请享受政府、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提供依据。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并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考核办法。要定期对街道(镇)、社区(村)和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比,并对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以制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争取政府将本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同时,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保、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税务等部门共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立特殊困难老人援助服务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无偿和优惠服务为主,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为辅。各地要将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执政为民、改善民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并本着量力而行、适度普惠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民政、人保、老龄、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散居“三无”老人、低收入空巢老人、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生活的困难老人等。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服务券可用于所确定的服务项目,也可用于已确定的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厅就餐支出。具体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数量、方式及结算办法等,由各市、县(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
  (三)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家老年人进行资格审查,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指导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同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并定期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对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程序上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相关材料。同时,接受服务对象对服务优劣的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的取消资格并停止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四)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传统观念,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结合开展全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关怀”的舆论氛围,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4-02-12 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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