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保险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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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家政服务业CRM系统 | ||||||||||||||||||||||||||||||||||||||||||||||||
一、家政责任保险: 目前,家庭服务员职业性质为社会职业,职业技能标准不规范,她们拥有特有的技能和经验,然而这些技能也给她们带来了风险,一旦她们的服务达不到行业标准或雇主的期望,就可能面临索赔,导致雇主、家政员、家政公司三方面的损失。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性的解决家政行业的风险情况下,家政公司需依靠商业险化解行业的风险,降低了顾主和保姆的风险。 为此,厦门好邦伲家政与厦门平安保险共同开发了家政责任险种,并参与此险种的业务开拓。 二、家政责任保障方案
方案一:A+E,保费为100元/年。适合半天保姆或临时保姆等家政服务类型。 方案二:B+E,保费为160元/年。适合全天保姆、月子护理、育婴师等。
三、保障范围 1、家政公司经营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使雇主以及第三者(雇主家庭成员以外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家政职业责任险条款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付。 2、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 身故:在保险期间内,对家政服务员自身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社保报销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投保要求 被保险人:年满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家政服务人员,如:住家保姆、钟点工、月嫂、护工、清洁工等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保险期限:一年,与正规家政公司(工商局注册)签署雇用合同的家政服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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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2-12 15:2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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